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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不让休98天产假最高罚五千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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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报讯(记者 张楠)从昨天(7日)起,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正式由过去规定的90天延长为98天。国务院办公厅昨天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给予98天产假,最高将罚款5000元。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违反这些规定,除了将责令限期改正外,也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规定”同时指出,女职工流产也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产假。其中,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可以享受42天产假。

  休产假时,女职工仍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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