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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近日,萝北县的李某因为一点小事和宋某发生争吵,结果却“殃及池鱼”,把“火”发到了宋某儿子及其邻居头上,结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原来,被告人李某酒后到江边准备下江游泳,此时恰遇同村农民宋某到江边倒垃圾。李某以宋某乱倒垃圾影响其下江为由,与宋某争吵起来。而后余怒未消的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宋某儿子家豆秸垛点燃,并导致了烧毁相邻三家共7车豆秸、14棵杨树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同时考虑未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