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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近日,泰来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金卫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间,泰来县平洋镇张某、刘某、李某、杨某分别找到被告人金卫平,欲买杨树,被告人金卫平告诉张某、刘某、李某、杨某到村东南“自家树地”分别砍伐杨树1棵、6棵、5棵、2棵。该林木系平洋镇村集体所有。四人砍伐杨树后分别付给金卫平树款人民币150元、900元、300元。经林业局现场勘查,被盗伐14棵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2.4262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卫平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树木卖与他人并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