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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讯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时,凭征用通知书,在道路、港口、机场优先、免费通行;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凭征用通知书和损毁、伤亡证明,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民政部门申报补偿和抚恤……”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在济南联合召开会议,推动《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贯彻实施。《办法》从领导关系与机构、遵循原则、动员准备、动员实施、补偿与抚恤、经费保障等方面,对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是我省第一部关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方面的省政府规章,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办法》充分考虑了我省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之更有可操作性。
目前,我省民用运力的管理部门较多,运输企业的所有制类型多,民用运力的所有人比较分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中,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权利,以及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时的行为规范。同时,在平时大量的军事训练、演习中,部队征用民用运力时的补偿是一项重要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军事训练、演习征用补偿费用保障问题。此外,为保证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对动员准备工作进行了细化,从民用运力的统计、登记编组、编制预案、制定年度训练计划、民用运载工具加装改造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奠定了基础。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程序、复员程序、补偿和抚恤标准、法律责任等事项,把我省在多年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我省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