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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胎店前被撞倒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16: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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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特殊的“车祸”。曾某称其车辆在行驶至补胎店时,在车辆启动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补胎工人受伤。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是车辆补胎过程中造成的工伤,而非交通事故,拒绝赔偿。各方各执一词,究竟谁真谁假?记者带你一探究竟。事件:补胎引发“飞来横祸”2010年12月30日晚上20时,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案,称在某补胎店前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查看现场后,于2011年1月22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为,王某驾驶号牌为粤R34××的重型货车行至补胎店时,因操作不当与补胎人姚某发生碰撞,造成补胎工人姚某受伤。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姚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118.61元。

  出院后,王某与姚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王某除负责姚某医药费外,还一次性赔偿28000元给姚某。曾某是重型货车的车主,其已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王某是其许可的合法驾驶员。曾某称,上述协议是其委托王某签订,款项实际是由其支付。后曾某向保险公司要求对此事故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予以拒绝。

  公估公司:工伤事故属姚某自身操作原因造成

  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公估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对伤者姚某作笔录。姚某陈述称:他为牌号为粤R34××的车辆补完胎后,准备装轮胎。当时千斤顶还没拆卸,在固紧螺丝过程中,突然听到巨响,左手被打伤,一阵剧痛就晕了过去。公估公司经调查认为,姚某是正在拆装轮胎过程中受伤,属于自身操作原因引发的工伤,不属于机动车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调查:交警档案显露玄机

  为查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清城区法院依法向交警部门调取了该案的档案资料。调查发现,2011年4月15日,交警办案人员向王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显示,出事当晚,王某驾驶涉案货车到补胎店补胎,姚某告知车修好了,在启动车辆驾车离开时,将到车底收拾工具的姚某撞倒。

  而2011年4月14日交警对姚某作的笔录则显示,当时货车停在补胎店门口,姚某补完胎后站起来准备离开,被向前行驶的粤R34××车辆撞倒后晕倒。姚某还称,自己之前于2011年2月24日向保险公司所作的陈述,是因为自己在家休养,并不清醒,并且笔录又书写潦草,没有看清楚就签了名。据了解,法官在交警办案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看到,车辆右后轮胎风炮工具未拆卸,千斤顶未拆卸。判决:事故定性为交通事故的依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公估公司和交警陈述事故经过。虽两次陈述内容相互矛盾,但根据陈述内容和交警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确定,姚某是在为粤R34××号车辆补胎过程中受伤的,当时修理工作尚未完成,修车的千斤顶尚未拆卸下,轮胎尚未装好,用作固定轮胎螺丝的风炮尚未拆除。此种情况下,车辆不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姚某受伤。法官据此认定,姚某是在修车补胎过程中受伤,事故定性为交通事故的依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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