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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近期一系列新股上市、分红、退市等制度改革逐步推开后,证监会的改革工作开始向基金业延伸,基金业进入改革发展的新阶段。
证监会4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修改的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另一方面则为下一步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
相较于此前较严格的审批制度,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可同时上报QDII基金、创新基金以及3只普通境内基金。这一改动不仅为现行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也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
尽管这一新规打开了同时上报新产品的大门,但也意味着在基金业现行较萧条的市况下市场化竞争将更为激烈。未来基金产品将逐渐摒弃现在同质化非常严重的现象,更贴近市场需求,并根据自身优势实现差异化发展。
在专家看来,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转变,符合了一直以来监管层“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要求,这也对基金发行、运作的透明度和标准化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次第二大修改点,则是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自有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持有期超过3年;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办理验资和备案手续”的规定。这也为下一步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
“发起式基金”类似于国外的“种子基金”。从海外经验来看,种子基金可以理解为在新基金成立之初,为了满足一定规模要求或证明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等,由基金管理人等少数赞助人先提供一笔初始资金,以保证新基金后续成功公开募集。
目前,2亿元的募集门槛对于不少新基金公司而言很难达到。行业里存在拉“帮忙资金”的做法以满足募集条件,基金成立之后又很快撤出。从现实的角度考虑,降低发起制基金的注册门槛,也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真实性。
除募集困难外,长期以来公募基金股东、基金经理、持有人利益不统一,基金经理往往迫于股东压力急功近利向规模看齐而忽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一直被市场所诟病。
“建立发起式基金的实质就是将参与各方利益高度绑定。”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认为,这种引入内在约束机制的基金发展,将促进公司股东、公司以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地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在胡立峰看来,基金发行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序幕。现在的改革是在暂不改动《基金法》的背景下,根据基金业实践进行创新与突破,对现有基金业整体架构没有较大冲击,体现了稳中求进的思路。
新华社上海5月5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