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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拘留所度过五天后,自贡商人应某于昨日下午离开宜宾。5月2日,应某携带管制刀具在宜宾机场登机去上海,但在安检时被发现,于是他受到治安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
据宜宾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局长熊春林介绍,5月2日中午1点50分左右,宜宾至上海的航班即将起飞,一名行色匆匆的男子赶到机场准备登机。在进行安检时,X光机发现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管制刀具。正在候机大厅内值勤的公安民警当即将该男子控制,并从其挎包内搜出一把15厘米长的匕首。
经宜宾机场公安调查,该应姓乘客为自贡人。据应某交待,由于平时携带较多现金,因此购买了一把匕首放在随身挎包内防身。因5月2日急飞上海,未对挎包进行检查,过安检时才发现匕首。警方随即对应某所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没有犯罪记录,其携带匕首确系大意,没有其它意图。
熊春林称,国家法律规定公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更不能带上飞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宜宾机场公安分局给予应某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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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