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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胡新桥本报实习生刘志月
“因为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是一裁终局,与现行民诉法规定的二审终审是相违背的,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涛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对程序的法律效力缺乏足够信服,很多被告对无权上诉心存芥蒂,导致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当事人比较少。
湖北高院近日首次发布的民事(民生案件)审判工作蓝皮书(2009-2011)显示,自2011年5月1日开展试点以来,湖北省4家小额速裁试点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2423件,其中符合小额速裁受理条件案件3356件,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案件694件,占比20.68%。其中,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549件,1万元至5万元的145件,5万元以上的零件。
蓝皮书称,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处理案件的结案率为100%,调撤率97.9%,判决率2.1%,无一件案件提出异议审查,未出现涉诉上访问题。
据湖北高院副院长崔正军介绍,小额速裁程序简便,试点法院伍家岗区法院摸索出了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同时进行的模式;选择小额速裁,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可以实现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当天送达,节约了大量的时间成本;一裁终局,可以保障诉讼权利得以迅速实现。
一年来,湖北试点法院建立了小额速裁案件筛选标准、审理期限等制度,规范了法官要向当事人送达风险告知书等审判流程,施行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的专业审判以及简化开庭方式、优化庭审程序等措施。
“从目前来看,多是原告同意、被告反对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一方面是对少了二审程序有担心;另一方面还有很多‘老赖’,其打官司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张涛说。
据介绍,目前湖北省法院小额速裁案件收案类型比较单一,最高法文件中规定的赡养、抚养费纠纷、拖欠水、电、天然气费用等类型纠纷案件该省尚未涉及。
李涛建议,今后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适当赋予法院小额速裁程序的启动权,在一方当事人选择了该程序、对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时,法院可自主决定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应对当事人不服判决时提出异议申请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对异议审查人员,可以由原承办人以外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以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还应正确处理小额速裁与诉调对接的关系,防止在小额速裁程序中“只调不裁”和“先调后立、不调不立”的片面做法。
本报武汉5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