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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为烟花爆竹限放城市,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整治力度。2010年1月1日至今,公安机关共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63起,对相关责任人员全部给予了治安处罚,对其中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48名责任人全部予以行政拘留。
解禁时间:小年到十五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拘留加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限放区域内的禁放时段,在易燃易爆单位、防火重点单位、车站等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燃放烟花爆竹致使机关、团体、企事业等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医疗、科研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造成交通堵塞的,在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宾馆、饭店、酒店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维护沈阳市政府规章的严肃性,保障社会正常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除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外,凡参与非法燃放活动者,特别是幕后指使人员均将被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