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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6日,本院根据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申请受理南京大陆中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中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大陆中电公司系成立于1993年11月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480万元。大陆中电公司自2009年10月起停产至今。清算中,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管理人委托对大陆中电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查审核,出具了苏天会专字(2011)054号专项审计报告。根据2011年3月16日大陆中电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第一次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及2011年4月26日管理人提交的《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决议》,同意核销待处理资产为51,931,887.91元。根据上述核销事项,大陆中电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79,582,803.49元(其中待处理资产145,406,104.52元),负债总额305,752,365.80元,净资产为-26,169,562.31元。本院认为,大陆中电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裁定宣告大陆中电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20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