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昨天,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2004年老办法中的两个具体条款进行了修改,放松了对基金产品申报数量的限制,对基金募集金额、募集份额均有所下调。
放松对申报数量的限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自2004年7月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在实践中,随着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基金产品审批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需要进行修改。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证监会实施了多通道审核制度,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QDII基金、创新基金以及3只普通境内基金。从立法程序完备性的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拟对《运作办法》第六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一方面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
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
此外,证监会拟推出发起式基金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看点。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超过3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时,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只要基金公司认购份额符合上述要求,基金募集份额总额的门槛将由不少于2亿元降至不少于5000万元。
权威解读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10年实施多通道审核制度以来,基金产品募集逐渐体现出数量多、节奏快、创新多等特点,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盲目追求新基金募集数量和规模,对持有人利益保护重视不够等。为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考虑引入发起式基金,对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股东资金及高管人员、基金经理自有资金认购基金且设置锁定期的基金,降低其合同生效备案条件,鼓励这种引入内在约束机制的基金发展,促进基金公司股东、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作者:敖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