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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4日电(记者 朱瑶)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今日做客人民网,与网友交流近期股市热点问题。
有网友提问:“退市实现常态化,是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定价机制完善的必要条件,市场对此是普遍欢迎的。但是也有一种担心,即企业要退市,投资者怎么办,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
宋丽萍表示,在退市过程中,退市制度的改革方案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例如,对所有的投资者都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选择投资与其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这是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
同时,深交所要求进入退市风险警示阶段的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退市风险警示信息送达持有该股票的客户。方案中还特别设立了“退市整理板”的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有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以便更充分地揭示风险,让投资者有机会处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她强调,仅仅依靠上述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完善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机制。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因为公司管理层的欺诈和违规行为退市了,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却是无辜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补偿方法是通过司法救济,由投资者向相关责任人发起诉讼,获取民事赔偿。但是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障碍。例如,除因信息披露违规、虚假记载等特定原因导致的退市外,因其他违规原因导致的退市,投资者的民事诉讼请求很难为法院所受理。即使是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也存在前置程序,即上市公司或其责任人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证监会或其他国家机关处罚以后,投资者向其追诉的请求才能被法院受理。
现在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条件过于严格。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只要股东持有1股,就能代表公司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我国股份公司的要求是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而且要求连续180天持股。我国中小股东年平均换手率经常达到300~500%,能够最终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小股东可能寥寥无几。这些都是现实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