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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旅客企图侵占财物 道歉后受谅解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5日 00: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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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肇庆5月4日电(黄耀辉 卢定珍 刘鹏)一名男子在来广东的列车上途中拾到同乡钱包,拒绝归还,经列车乘警的教育后,该男子诚恳向失主道歉并得到谅解,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肇庆铁路警方4日称,当日凌晨,在成都东开往广州K828次列车运行至陆川至茂名东区间时,乘警长关键洪接5号卧铺车厢2组中铺旅客申某(男,32岁,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报警称:其放在裤子里的钱包不见了,内有现金1500元、澳门币150元,农行卡和建行卡各一张,内存20000元以及本人身份证等物。

  接报后,乘警通过调查走访,发现1组下铺旅客陈某某(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有嫌疑。经询问,陈文锋承认:5月3日晚23时许,其起床上厕所时,在1、2号铺位中间的地板上捡到一钱包,见内有钱物遂起占有之意,到厕所内取出钱物,将钱包从厕所孔丢出窗外。陈某称,钱包是从地上拾到,不偷不抢,钱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

  经乘警初步了解,查清钱包确为陈某从列车地板所捡。乘警告诉陈某,其行为虽不构成盗窃罪,但旅客申某卡内的20000元如因其拾捡行为丢失,数额较大,陈某可能因涉嫌侵占罪被起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本罪属于自诉案件,失主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回遗失物。

  在乘警的教育下,陈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归还了全部钱财,并诚恳向失主道歉,自愿给予失主一定经济补偿,而失主谅解了陈某的一时之错,同意不追究其非法侵占财物的法律责任,两人握手言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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