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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2年5月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2年5月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5月2日15∶00至2012年5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2年4月27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郦琦女士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5,855,9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5,564,7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93%。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1,2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6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合营公司杭州中尚蓝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15,706,69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149,3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吕晓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