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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上外牌途中遇车祸车主获赔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3日 0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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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销商上外牌途中遇车祸车主获赔

  法院判定上牌委托书不能成为经销商免责理由

  东方网5月3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随着上海牌照价格高企,4S店或汽车经销商一般也会提供上外地牌照的服务。但车主杨先生在委托汽车销售商上外地牌照后,爱车遭遇重大交通事故。日前,徐汇法院判决销售商赔偿车主5680元的车子折损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上牌途中遭遇车祸

  2010年,家住杨浦的杨先生在徐汇一家销售商购买了一辆中华轿车,并于8月31日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车价7.8万余元。由于沪牌价格太贵,杨先生决定委托销售商上江西牌照,并支付车价、牌照费、上牌杂费、保险等总计9.3万余元。

  然而,同年9月24日,销售商工作人员在驾驶杨先生所购车辆赴江西上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工作人员在事故中承担全责。杨先生在与销售商协商解决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

  销售商认为与己无关

  杨先生认为,销售商在上牌途中致使爱车受损,并且被告员工承担全部责任,车辆受损严重,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全新车辆要求。他要求销售商调换全新车辆并补偿差价。

  销售商则认为,车辆在办理牌照之前已经实现了交付,双方上牌委托书中约定:如遇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维修及其他费用,责任应由原告自负。遂不同意杨先生的要求。

  委托书免责条款不适用

  徐汇法院认为,双方汽车销售合同已履行完毕,在履行过程中销售商并无违约行为存在。然后,杨先生委托销售商到江西上牌,并约定如遇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维修及其他费用,由公司协助客户处理并按正常事故保险理赔流程解决。此次事故中,车辆修理费已由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本案中,因为销售商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因此对销售商不适用委托书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对车辆价值贬损部分的5000元予以赔偿。同时,被告没有完成上牌委托,被告应退还680元上牌费用。

  据悉,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商赔偿568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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