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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1日讯(见习记者董程程通讯员张守浩王加润)日前,淄川物价部门下发了《关于收取供水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通知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收取供水设施配套费,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通知》指出,供水设施配套费专款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等相关配套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后,上述费用计入其建设项目成本,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经营、使用其楼房时,不得再强制或协议向购买、经营、使用楼房的当事人收取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