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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剑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海剑存在依法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王海剑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前,一直品行端正。其以前的学校、村里的村民,都自愿请求能免除王海剑死刑。王海剑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损失。
王海剑对2死15伤的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绝对没有蓄谋式的故意。王海剑在面对公检法及辩护人时,多次强调只想把人震晕。为控制爆炸可能造成的严重结果,其于爆炸发生前将先前放置的15公斤炸药取走10公斤,并采取以塑料包裹炸药的方式降低了炸弹的杀伤力。
公诉人反驳称,辩护人提出理由皆不成立。对于案发前取走炸药,没有理由和依据。而对于用塑料包能降低爆炸效果的理由,只不过是其做炸药时的一贯行为。王海剑实施爆炸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不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况,应立即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