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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速录员告公司讨薪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9日 02: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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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何欣)没有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全凭短信通知,曾在某公司担任速录员的朱女士向公司讨薪时一审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服气自己竟然是义务工作,朱女士提起了上诉。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与单位已经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将案件发回重审。

  31岁的朱女士称,自己2010年12月8日入职到北京大河之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28日,大河公司无故将她辞退。为此朱女士起诉要求大河公司支付其1.3万余元的赔偿。大河公司则表示,自己与朱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昨天的庭审中,朱女士提交了她与大河公司总经理薛某及员工刘某的谈话录音。但大河公司不认可该谈话录音的真实性,同时表示公司并无薛、刘两位员工。“我去工作的外派条都是经理薛某和员工刘某安排做的,每次都是手机短信通知让我到各个会议进行速录校对。”朱女士提供了手机上的短信,短信分别来自薛某和刘某。其中一条写道“23日上午8:00前到,职工之家……另外,24日(周日)上午8:00前到,其他不变,一共2天的会议……一定录好音……”尽管短信上写有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但这个“外派条”上却既无个人签名亦无公司盖章。

  为了证明薛、刘二人是大河公司的员工,朱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北京58同城”的网页打印件载明“大河之声文化有限公司”联系人为“薛秦”;另一份网页打印件显示“大河之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页面下“速录师培训”一栏中有任命“薛秦”为“速录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证书。但大河公司对此均不认可,坚称与朱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朱女士的证据要么是网页打印件,要么是手机短信,并且大河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都不认可。而一审法院通过调查,也没有查询到大河公司为薛、刘二人缴纳社保和扣缴个税的记录。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朱女士的证据无法被采信,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朱女士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了上诉。

  昨天上午,朱女士与公司方的代理人均来到一中院,法院开庭一一核对了朱女士提供的证据。此后,一中院认为,朱女士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不清,因此裁定发回重审。对于这个结果,朱女士表示十分满意,“希望法院能还我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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