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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3月,河南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杨新华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此事件一出,舆论哗然。
法官,一直被视为法律公平正义的化身,作为执掌生杀大权的“判官”,身上承系的是法律的无尚尊严和绝对权威。法官如同赛场的裁判,只不过比赛双方变成了控辨双方,球场比的是输赢,而法庭上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黑哨”的代价是输了人心,而“眼花”的代价则是输了自由。
对于这起错案,是真的眼花,还是内有隐情,我们不敢妄言,但“眼花”之说,未免太过“牵强”,如此低级的错误,如此荒诞的理由,着实让人不敢苟同。我们不奢求法官们都能如“包青天”那样长有第三只眼,但即便是两只眼睛,也该擦亮了,看清楚了;我们不奢望执法者都有能谋善断、料事如神的水平,但至少应该弄清来龙去脉,尊重客观事实。
事件发生之后,陕县法院已对错误及时进行了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分,这也是媒体公开报道以来,第一个被该制度追责的错案法官。其实司法领域关于错判误判的案件,并非仅此一起,但这起眼花事件,可谓开了“先河”,也为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
法官“眼花”,玩忽职守,责任固然重大,但检察院在合议、公诉、抗诉等各个环节的作为又从何显现?报道列举了原审过程中的三大错误,可以看出,“错判”绝不只是一时的失误,而是层层把关不严、集体失职铸成的一错再错。如果说将责任简单的归咎于法官一人,这样显然有失公允,职能部门作用、作为的缺失和乏力才是问题的根本症结。
法律不是儿戏,生命更不能轻视,虽然错误最终得到纠正,但事件使受害者家人遭受了伤害,使司法的公正性遭受了质疑。事件应该引发我们的深思自省:提高司法者的执法水平,净化司法环境迫在眉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