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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4月27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张鹏(化名)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停在公司车棚被盗。张鹏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00余元。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鹏无证据证明公司对摩托车的丢失存在过错,依法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张鹏原系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某天早晨上班时,张鹏将其所有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停放于公司建造的车棚内。下午五时许,张鹏发现其摩托车不翼而飞,遂询问保安,并调取了监控录像,确认其摩托车已于当日上午被一名身穿自己公司厂服的男子从车棚中开走。张鹏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公司对事发时段进出的部分员工进行了排查,没有发现与监控录像资料相符合的员工。
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鹏遂起诉至法院。张鹏认为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导致自己财产损失,故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500元及交通费200元。
张鹏供职的机械有限公司则辩称,摩托车的损失应由盗窃人进行赔偿,张鹏要求己方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之间建立的仅仅是劳动关系,不存在财产的保管关系,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张鹏的诉讼请求。
嘉定区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除了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外,对讼争摩托车的保管没有约定;而且讼争摩托车在被盗窃嫌疑人骑走前,钥匙一直由原告自己保管,故也不存在原告将摩托车交付被告保管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鹏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