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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自己名下的交易信息他人能否查到?被他人盗用身份证贷款买房本人是否应承担偿还义务?近年来,因为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所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呢?
案例一:2007年7月,赵女士与某证券公司以及银行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由证券公司为赵女士提供证券买卖及账户管理等服务,并在协议中约定证券公司及银行对赵女士的资料及交易情况有保密义务。
协议签订后,赵女士将证券交易委托给其父亲进行管理。2009年7月,赵女士父亲去世,赵女士与其姐姐和弟弟因遗产发生纠纷。同年9月,赵女士亲自到证券公司签订《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然后办理变更交易密码业务。但在去年7月,赵女士因遗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其姐姐和弟弟提交给法庭一份交易记录,称赵女士购买的股票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赵女士认为,其姐姐和弟弟采取非正常手段获取了她的个人隐私信息,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协议双方签订的保密义务约定,理应承担责任并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记者联系到该证券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表示,交易信息只能本人持股东卡、身份证及资金账户卡亲自到场查询,其他人是不可能查询到交易信息的。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本人都不可以通过电话这一方式来查询。据悉,此案已在法院立案。
案例二:前不久,市民刘先生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直到收到法院传票那一天,他才知道自己“被买房”。银行起诉刘先生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万余元。该银行诉称,银行与刘先生于1999年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刘先生购买南开区一套房屋向银行借款17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2月到2009年12月止,后银行依约向刘先生发放贷款。银行称被告刘先生在领取款项后,起初尚能按月还款,后期拒不按月还款,构成还款违约,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刘先生表示,他没有买房,更谈不上贷款,且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签名不是自己的笔迹。刘先生还发现,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名字发音一样,而字不一样。刘先生代理律师蔡兰表示,这应该是有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因此不排除行使追究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权利。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张长山律师表示,也许因为一次报名、看房,你的个人信息泄露了。个人信息的泄露,毫无疑问地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出于商业目的的广告骚扰,第二是个人信息会被潜在的犯罪分子所利用。在我国,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受包括民法通则、侵权法、刑法等多部法律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也明确规定了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这是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不过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刑法未明确该罪的具体界定标准,这一条款还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张律师也提醒,包括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应当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