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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车企延期交车 请掏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14: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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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宋丽报道)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导致车辆无法顺利上牌照、提车时间拖了又拖却不给说法,当你兴冲冲去买车却遭遇了这些问题,是不是会觉得相当扫兴。4月26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整顿和规范汽车销售市场座谈会上了解到,消费者购买紧俏车型时,如果汽车经销商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并虚高价格,收受商业贿赂等将会受到严查,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今后将在全疆推广使用。

  4月26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汽车销售市场座谈会在乌鲁木齐市召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商务厅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各级工商、发改、经信、商务部门将严查加价提车、强制搭售、不明码标价、收受商业贿赂、“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新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群众日常代步工具,据统计,2011年全区汽车类实现零售总额200多亿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全区在册的汽车经销企业也从2009年的319家增加到2011年的631家。但伴随着我区车市的火爆发展,在汽车消费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和不容忽视的问题。汽车市场中强买强卖、欺诈销售、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2009年全区汽车消费的相关投诉有578件,而2011年就达1449件,增长了1.5倍。

  据介绍,目前,我区汽车买卖所使用的合同都是汽车经销商单方制定的,不仅格式、内容各异,也不乏合同条款过于简单、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行为。 而《汽车买卖合同》范本由主合同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加合同组成,主合同从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定金、付款方式、质量、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其他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约定,明确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责任。其中违约责任方面有详细条款规定,未按时交付车辆或因为经销商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付的,经销商将会按照约定给消费者赔付违约金,超过约定时间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上牌照的,消费者有权退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防止“霸王条款”的发生起到一定规范作用。

  当天,新疆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26家来自我区汽车销售行业的企业代表签署了《新疆汽车销售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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