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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走为上”是三十六计的最后一计,其文曰:“全师避敌。左次无咎,未失常也。”意思是说在不利的形势下,主动而有序地撤退,是保存实力的最佳选择。但现实生活中,个别“老赖”也想用此法达到赖账目的就未免“机关算尽太聪明”了。
【案例】
易某原在天津某高校从事外语教学工作,为赶时髦,申领了某银行天津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因欠缺按期还款的良好习惯,在其开卡后的一年内,出现多次逾期归还欠款的情形,但由于透支数额较小,且逾期时间较短,银行在其还款时除按规定收取逾期滞纳金及利息外,并未认定其信用卡使用存在异常。后易某在境外使用该信用卡透支进行大额购物消费,本意欲分期还款,但因消费数额巨大,已经超出其正常收入水平,归还欠款力不从心。于是,易某干脆放弃还款打算,玩起了“走为上”之策。在未按期归还透支欠款的状况下,辞去了在津的工作,应聘至山东某高校,也未将改变后的住所及联系方式通知发卡银行,与银行玩起了失踪游戏。数月后,银行工作人员按原住址和工作单位多次上门催收,均未能联系到其本人,遂报警。公安机关以易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在山东找到易某,易某虽联系其亲友将所欠银行透支款项归还,但2012年初,法院还是以易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看来,做了违法之事,走非上计。
【检察官点评】
信用卡是一种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关于信用卡的使用及还款规则,银行有严格规定,透支取现出现逾期归还或不还,持卡人不仅要承担多缴高额滞纳金及利息并造成信用污点计入银行征信系统等民事责任,而且一旦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还将按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二款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更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并未明确催收必须是实际催收到本人,一旦持卡人改变联系方式未通知银行,银行只要按照开卡时的原留联系方式进行符合法律规定次数的催收,即使持卡人不知道已被催缴,也具备刑法上的效力。另外,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既未遂标准上看,在银行催收后三个月不归还即视为持卡人非法占有了银行财产,该罪名即告成立。因此,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归还欠款的,仅属于从轻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从检察机关办案实践来看,除部分人员在申领信用卡时即怀有透支恶意外,普通公众大多属于使用信用卡不当,由正常使用逐步演变成恶意透支。还有部分群众,虽然计划按照最低额分期还款,但缺乏对信用卡使用规则及法律规定的了解,联系方式变更不及时通知银行,导致银行无法查找本人,或在银行催缴后改变联系方式予以回避,而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