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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至2002年1月间,郭彬(化名)、李林(化名)伙同他人在原达濠区多次实施抢劫,潜逃10年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濠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彬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1年11月,被告人郭彬、李林与他人商议抢劫三轮摩托车,由其中一些人员去搭乘三轮摩托车,诱骗司机载至约定地点,其余人员持刀、扁铁等在约定地点埋伏等候,当被害人驾车到约定地点时,即进行抢劫,并将抢得三轮摩托车进行销赃。短短三个月之间,共抢劫8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郭彬共参与抢劫七宗,抢得三轮摩托车七部,价值5950元,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被告人李林共参与抢劫五宗,抢得三轮摩托车五部,价值3150元,并致二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郭彬、李林潜逃。2011年9月22日和7月1日二被告人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濠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彬、李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彬、李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积极实施,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郭彬、李林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林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谢静真 沈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