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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武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陈明玥)今日,武侯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2011年8月,原告在被告经营某网站上发现其中一个上海摄影机构团购项目中,运用了大量自己拍摄的作品,并附有明显的团购网站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的成都甲科技公司、成都乙科技公司、以及团购网站公司共同合作组织了该团购项目,在宣传该项目时使用了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因对该团购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构成对同在上海专业从事相关摄影业务的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谁实施了侵权行为?
“啪!”随着法槌的敲响,法官宣布庭审开始,谁实施的侵权行为成为争议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成都甲科技公司、成都乙科技公司将涉案作品上传至该团购网后,由团购公司发布网页上,二被告已对原告构成侵权。
另外,该团购公司公司和成都乙科技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明确的说明,对相关照片有知识产权,并且其对网站上的照片加注了标记,应认定为故意侵权。 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成都甲科技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自己与上海摄影机构没有业务往来,因此成都甲科技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成都乙科技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照片并非自己提供,并不知照片涉嫌侵权,成都乙科技公司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该团购公司则认为,他们只是为商家提供交易平台,并不收取费用,也没有参与具体交易,都是由商家自行上传图片和产品说明,对上传的照片也无法 判断是否侵权。
【律师说法】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
本案是一起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竞合的案件。
本案中,原告从事儿童和孕妇特色摄影,而被告公司下属的团购网站也从 事孕妇摄影项目的推广,原告与团购网站构成竞争关系。但本案在法律适用上有新奇之处,即团购网站是通过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直接用于其产 品推广,同时也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当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与侵犯著 作权请求权相竞合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在司法裁 决时,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特别法来对著作权人)原告)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