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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户口”二字,最早可追溯至司马迁的《史记》。在我国,户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建设。而除在维护社会秩序上发挥巨大作用外,具体到家庭内部,它又在很多时候被赋予了其他诸多涵义。正因如此,由于拆迁、遗产继承、婚姻等导致家庭成员争夺户口簿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由于户口簿本身只是个证明物,迥异于其他财物,因而不论是户籍部门还是法院就该种纠纷处理起来的标尺并不尽相同。下面这个案例就比较典型,王某的丈夫去世得早,王某系户口簿的户主。后王某的外孙出生,户籍需要落户在该户口簿上。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籍登记需要持有户口簿等证件材料,但户口簿在王某的小姑周某处。因家庭矛盾,周某拒绝返还,导致王某至今无法给外孙上户口。同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户籍外成员持有户口簿的,不得按照遗失补办,只得到法院起诉。那么,此案法院该不该受理?
西青法院法官秦永震、赵启明“共同共有”中无法起诉
就本案而言,如果户口簿被家庭成员拿走,个人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起诉。因为户口簿此时应该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每个家庭成员都有使用的权利。如果户口簿被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拿走,首先应当协商解决,毕竟能够拿走户口簿的人一般都是关系比较亲密的家庭或家族成员。如果协商不成,个人观点认为此时就具有了诉权,户口簿具有物的属性,是个返还原物的纠纷。但是这里面有一个举证问题,如果对方拒不承认的话,则举证非常困难。如果举证不能,则败诉风险很大,这一点是需要注意的。
天津财大法学院博士崔华强法院应当受理
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和核对的主要依据。如果户口簿由于某种原因,如被盗、遗失等原因被他人非法持有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如果户口簿由于其他原因被户外成员持有的,户籍人可以向持有人要求返还。如果持有人没有合法理由而拒绝返还,户籍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要求持有人返还户口簿。当然,户籍人申请法院对返还原物立案尚需要提供一定的初步证据,其中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等等证据,对此,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户内”“户外”应区别对待
户口簿是由户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核发并记载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簿册,也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其上被记载登记的居民均有权使用或持有户口簿,但户口簿不能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分割,更不能通过转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相应持有权。因此,当被记载于户口簿上的其他居民需要使用户口簿时,持有户口簿的使用人应当及时协助办理,不得妨碍户口簿登记的其他居民进行正当的使用。特别是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寻求救济,由户口登记机关出具书面等形式证明其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如果争议的户口簿被其他非同户人占有,该户口簿记载的同户居民有权利提起诉讼主张及时返还,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