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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24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今日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不得资助营利组织。
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基金会接收和使用公益捐赠的行为,在捐赠接收方面,一是规定基金会应当通过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等方式与捐赠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应当确保捐赠的公益性;二是规定捐赠收据的开具应当在实际完成了捐赠财产接收程序以后,不能提前或虚开捐赠收据;三是明确了确认非现金捐赠入账价值的依据;四是明确了基金会接收食品、药品等捐赠物品时要确保其具有使用价值;五是对基金会接收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行为提出了要求。
此外,在捐赠使用方面,一是重申了使用公益捐赠必须符合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是明确了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相关程序;三是要求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四是明确了基金会日常运作费用在捐赠收入中列支的原则;五是明确了基金会项目直接成本在捐赠收入中列支的原则;六是划清了日常运作费用和项目直接成本的界限;七是明确了公益捐赠的使用必须在基金会的全程监督之下;八是规范了基金会选择项目执行方和受益人的原则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