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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2011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捷达牌轿车打喇叭示意前方被害人骑三轮车的张某让道,张某对其辱骂,田某与其对骂后下车用脚踢张某腹部,致使张某腹部外伤,小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小肠破裂修补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诉前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
泰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且构成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并赔偿全部损失,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