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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签订协议无效赔偿诉讼请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0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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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通讯员罗文勇蒋茂杰)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业主阿兴因胁迫行为,其要求施工方赔偿5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缘起:基础不牢惊现楼歪歪

  2010年7月至8月间,业主阿兴将位于市区某住宅楼的打桩工程交给阿国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总价款为4万元,由阿国提供打桩设备,并自带班组负责打桩,但所需材料由阿兴购买。打桩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阿兴继续组织其他施工人员施工建房,并于2010年8月13日向阿国付清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2011年1月,当住宅楼建至七层半并即将竣工时,房屋发生倾斜。2011年1月21日,有关部门对该房屋作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认为住宅楼地基基础出现明显的不均匀沉降;倾斜位移量远超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房屋倾斜严重,随时有倒塌可能,建议尽快将房屋拆除,以免危及公共安全。

  赔偿:原因未明突现赔偿协议

  2011年1月1日早上,阿兴发现楼房倾斜后,当即通知阿国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就楼房倾斜后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期间,阿兴要求阿国赔偿损失,但由于倾斜原因、损失大小、责任主体、赔偿数额等因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直至2011年1月10日下午,阿国向阿兴出具一份《处理协议》,内容为:因本人在2010年8月承接阿兴住宅楼的基础工程房屋建设到七层半时倾斜要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经协商,本人同意支付伍拾伍万元,本款于二O一O年春节前付叁拾万元整,余下贰拾伍万元在二O一一年年底付清。阿国的落款日期为二O一O年元月十日,阿兴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1月9日,见证人何某、谭某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1月10日。

  当日20时30分,阿国以被阿兴胁迫出具《处理协议》为由,向清城区光明派出所报案。对此,阿兴却认为《处理协议》是阿国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阿国依约定赔偿。判决:明事理法院解纷争

  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1月10日下午,阿国在向阿兴出具《处理协议》后,在当晚即向派出所报案。虽然阿兴否认在协商过程中有殴打、胁迫阿国的行为,但从阿国立即以自己受胁迫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行为的连续性分析,加上阿国在派出所陈述所受的伤害与之后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的伤情基本相符,应推定阿国在出具《处理协议》时遭受了殴打、胁迫。该协议是阿国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此外,法院还结合《处理协议》的内容违背常理、地基基础下沉原因未明、责任主体未确定和房屋是违章建筑等,依法驳回阿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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