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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雪云子
两年前,51岁的岳跃荣两度跳进河里,救出两位女孩,为此他落下了腿病。两年了,岳跃荣花了2万多元医药费,但还是没盼来相关部门的一张认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称,省里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只针对维护社会治安的人员,只有符合该规定才构成见义勇为。(4月22日大江网)
为什么一定要给见义勇为强加上一个前提条件?殊不知,这样的条件只会阻碍人们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一词的解释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岳跃荣两度跳进河里,救出两位女孩,无论是从客观来说,还是主观来说,都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况且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一纸公文,便否定了一个人的功劳,抹杀的将不仅仅是功劳,还有大家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岳跃荣行为即使按规定不算见义勇为,作为政府,对于一个因舍己救人落下病根的人,也应该主动救济。
去年年底,在江苏办事的霍先生抓住了抢自己包的劫匪,警方说因为是自己的包被抢,因此,不算见义勇为。按照规定,霍先生的行为应该不算见义勇为。但这种行为应当予以赞扬。霍先生抓住劫匪,也就制止了劫匪下一次祸害别人的行为,减少了不稳定因素。“我不是说一定要他们表彰我,我追抢劫者也不是为了获什么名利,但他们连个认可或表示都没有,太让人寒心了。”霍先生说。
“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也需要社会的认可。”如今,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是不是因为有的地方见义勇为得不到认可,甚至惹祸上身,吃官司?政府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名誉和利益,才能鼓励更多的人去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