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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一大亮点是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草案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赋予广州城管现场查封权,一样会令城管部门陷入争议的泥沼。很显然,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绕不开两个问题:其一,扩权有无听证、征求意见的环节?其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二,城管部门能否当此重任?要知道,现场查封行动容易发生冲突。
所以,可以预见的事实是,让城管拥有现场查封权,既师出“暧昧”,又极有可能令城管形象进一步污名化。不过,较之未来的结果,我认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广州市政府对城管的“扩权冲动”。近年来,因为城管部门合法性不够、性质晦暗,以及职责范围无边界的弊端日益显现,呼吁对其限权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共识,广州市政府为何反社会意见而行之?在我看来,它背后其实隐藏着一种管理美学心态。
广州的城市治理当然面临着难以估量的压力,不过倾斜性长期地把管理执法权让度给城管部门,就只能说明,在广州
更高级别的城市治理者看来,一切的城市问题都只是管理问题。所以,为了实现管理上的美学秩序与整齐划一,伴随着城市化的加剧趋势,当地政府对城管无限扩权,让更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参与到本是单一管理的社会事务中来。可问题在于,这种治理充其量只是游离于表层的。
不错,让数量众多的城管执法人员参与到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中来,会加速实现城市秩序美学。问题是,它根本无法消除城市违法建筑产生的土壤。城市违法建筑因何而生?它其实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一方面,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而他们一时又无法在城市购房,自然只能搭建种种临时的栖身之处;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历史遗留问题留存,且一直未得到明确解决。显然,要让城市中的违法建筑消失,还需要在福利升级和政策限定方面发力。
城市的管理者要更好地管理城市,最有效的方式,应该是致力于提供城市良性秩序形成和稳固的底座式条件,而不是这个秩序本身。太多的权利赋予,只会让城管这支“妾身未明”的队伍,距离秩序维护者的形象越来越远。从这样的角度来说,“扩权城管”的管理方式,必须被更有内涵与所指的路径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