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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准则,是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向社会公开,才能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在实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施行以来,相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公开迈出较大步伐。实践表明,这项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防治腐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相比,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不及时、不充分、不到位、不便民等问题。
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在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取得新突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价格和收费等方面,都是关乎民生保障的重要领域。着力推进这些领域的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建立阳光政府,而且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防治权力腐败。
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加快完善、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以问责强化各级政府领导的信息公开意识,用制度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更及时、更充分、更合理,让群众更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