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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根据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核准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资格的通知》(粤金贷核〔2011〕5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同意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现将有关开业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由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79773986-4)发起设立,主要为东莞市“三农”和小型企业发展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法定代表人为魏志华;住所为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黄河中心大厦23楼2307-2308。
三、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魏志华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陈国华出资人民币3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
苏卫华出资人民币3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
刘小娟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张丽莉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傅燕芬出资人民币1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
四、核准魏志华为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李畅、招伟兰、邓宇飞、刘小娟为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李畅为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五、核准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六、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得从事以下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七、请你司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规定,以及省金融办《关于核准东莞市友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资格的通知》(粤金贷核〔2011〕52号)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东莞市公安局报送相关资料。
特此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