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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及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 10: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梅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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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划拨土地不得进行买卖交易。只有出让后的土地才允许进行交易。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只是土地性质发生改变,未发生实质性的权属转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对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行为,纳税人只需缴纳3%的契税。

  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买卖交易,即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纳税人转让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需缴纳税费如下: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土地增值税、对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0.05%)、对企业转让行为征收堤围防护费(0.13%)。此外,对受让方征收契税(3%)。

  纳税人如有地方税收政策疑问,欢迎登录梅州地税网站(www.gdmz-l-tax.gov.cn)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或直接上门咨询(梅州市江南路5号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咨询热点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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