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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去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两升一降”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 09: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新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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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各界通报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发布去年10大典型案件。

  去年,天津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9件,审结504件。其中专利案件92件,占19%;商标案件98件,占21%;著作权案件252件,占54%;技术合同和其他知产案件27件,占6%。此外,高院全年审结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4件,比上年增长14%;受理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8件,同比上升125%。其中假冒注册商标14件,假冒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1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1件,侵犯商业秘密1件,其他犯罪1件。据市高院副院长张勉介绍,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两升一降”,即专利权纠纷案件和商标权纠纷案件双双上升,著作权纠纷案件同比下降。保时捷、箭牌、七匹狼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涉诉现象较为明显,侵权行为方式主要是贴牌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把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突出使用,跨类商品混淆使用商标等。

  典型案例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是制造销售汽车轮胎、内胎的企业。宝力公司是生产、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福星照公司系批发、零售汽车轮胎、汽车配件、汽车装具的企业。普利司通于2004年5月14日将英文“DUELER”商标在我国注册,用于车辆轮胎、车辆轮胎的内胎。2008年11月,普利司通发现福星照公司销售的宝力公司生产的轮胎上有“DUELER”字样。普利司通认为宝力公司、福星照公司侵害了普利司通的商标权,宝力公司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宝力公司的行为直接构成对普利司通“DUELER”商标的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故赔偿普利司通经济损失18万元。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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