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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近日,安达市法院判处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被告人聂某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2月15日下午午9时许,聂某擅自将自己所驾驶的华新客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同学陶某驾驶。当陶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庆路口时,与向西转弯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杨某相撞,造成杨某重伤。陶某与聂某急忙联系出租车将杨某送往安达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晚,陶某见被害人杨某伤势严重便从医院溜走。后杨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聂某为帮助被告人陶某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到客车上与车上的乘客说:“如果有人问是谁开的车,就说是我开的车,我有驾驶证。”随后,聂某投案顶替陶某承担了此次交通肇事的责任。之后,交警大队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乘客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公安机关已做处罚)均按聂某的说法出具了伪证。3月22日,陶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犯罪的经过。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陶某能与他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交待犯罪,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对陶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明知他人犯罪,而故意做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已构成了包庇罪,但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