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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记者 吴欣
“女职工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昨日,这则消息令许多“准妈妈”都开心不已。原来,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对此,市民有什么看法?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南宁市出台了哪些政策?针对个别私企“克扣”产假,有哪些监管措施?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产假增至14周 流产假期细化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同时还细化了流产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同时,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劳动。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进行夜班劳动。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用于哺乳;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