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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制定"红头"文件有新规:"寿命"不得超过5年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21: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黄河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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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管理别人"的文件,今后也要"被管"。

  啥是规范性文件?通俗点讲,就是对公民、法人、组织等有行政效力的文件。《办法》(草案)规定,只有市、县(市、区)政府,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能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考虑到当前有些文件照抄照搬多,结合实际不够细化的问题,《办法》(草案)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办法》(草案)还将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前置审查,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而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批准。

  今后,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印发前,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统一登记,在登记时,由法制机构统一编制登记号,登记号是准予公布施行的标识,公众可据此判断文件的效力,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同级政府通过政府公报或网站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就是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

  另外,"此一时,彼一时",政策也应"合时",同时,为避免一些过时的"红头"文件与现行"红头"文件"打架",《办法》(草案)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从生效期起,五年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按程序重新公布。(记者郭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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