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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耍诈"借条签化名 鉴定属本人笔迹被判还债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17: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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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昌4月18日电 (王剑 吴云)江西一男子本名李山,向人借钱时在借条上却署名“李浩”。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此案,认定借条有效,判决被告李山、袁美返还原告吴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

  经查明,2010年4月30日,李山(化名)以做业务需钱周转为名向吴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今借吴某人民币叁万元整,于2011年大年三十之前还清。”该借条借款人签名为“李浩”。其后,因李山未按时还款,吴某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山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另查,袁美(化名)系被告李山之妻,二人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在审理期间,法院依原告申请对借条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借条中的“李浩”签名与提供的李山签名是同一人笔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签名虽为“李浩”,但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签名系被告李山所签。故此,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山向借某款3万元未还,证据确凿,法院予以确认。

  因被告李山、袁丽在婚姻存续期内向吴某借款,故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拖欠借款不还,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吴某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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