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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酿矿难 政府不是“埋单人”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09:4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沙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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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湘潭讯(记者朱炎皇)湘潭锰矿去年12月发生一起矿难,3名工人遇难,非法开采的矿主逃跑。为营救遇难者和安抚其亲属,湘潭市雨湖区政府先后花费了近270万元。 2010年12月18日凌晨,湘潭电化集团锰都事业部红旗矿区发生矿难,当班工人陈某、胡某、戴某被埋在距地表150米的矿井内。事故发生后,矿主潘某、贺某、潘某某相继逃离现场。获悉险情后,雨湖区委、区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至现场,组织专业施救队伍全力施救。但是,找到的3名工人已停止了呼吸。在事故责任人在逃的情况下,为营救遇难者和安抚遇难者亲属,区政府先后花费近270万元。事后查明,矿难原因系潘某、贺某、潘某某非法开采所致。之后,犯罪嫌疑人贺某等3人被依法控制。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雨湖区检察院干警经过研究认为,该买单的不应是区政府,而是非法开采的矿主潘某等3人。2011年7月18日,雨湖区检察院向雨湖区政府发出《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8月31日,雨湖区检察院又发出《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2012年2月,雨湖区法院依法判决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有罪。在雨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积极沟通协调下,3名被告人潘某、贺某、潘某某自愿赔偿雨湖区政府95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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