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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区法院发出首批“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23: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亚心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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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心网讯(记者廖冬云 通讯员祖丽亚报道)近日,克拉玛依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涛(化名)和吴敏(化名)两年和三年有期徒刑,均缓刑二年,且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与贩毒及吸毒人员接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克拉玛依区法院发出的首批“禁止令”。

  “禁止令”是对缓刑制度适用的一种完善,是为了让被告人与犯罪相关活动彻底隔断,杜绝再次犯罪,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同时,向其发出“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容易诱发其再次违法犯罪的特定活动。若违反,被告人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犯罪分子心理的一种干预,即使不能保证每次违反“禁止令”的行为都能被监督,但在犯罪分子心理上是一种震慑,这对矫正犯罪行为有较大帮助。

  克拉玛依区法院法官认为,“禁止令”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筑起了一道“隔离墙”,更有利于犯罪分子顺利度过考验期和执行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克拉玛依区法院发出的“禁制令”,可以真正使管制、缓刑起到刑罚的教育、惩罚作用,使管制、缓刑不再形同虚设。

责任编辑:蒋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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