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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郑州4月18日专电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时受贿、恶意串通招投标最高罚20万……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支持“国货”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具备自行采购能力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意见稿提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严格筛选供应商 严惩招标采购环节违规者
受贿、恶意串通招投标最高罚20万
为最大限度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减少采购环节猫腻,意见稿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要求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在招标采购中,供应商不足三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等情形,应予废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财政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办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违规操作的,除限期改正外,还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恶意串通行为,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开标前泄露标底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尚明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