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居民代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居民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本居民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有一定的议事、决策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居民代表的任期如何确定?
答:居民代表的任期和居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如何确定选民资格?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如何进行选民登记,何时公布选民名单?
答:按照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登记日期和处所,以居住地为原则,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进行登记。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逐个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对确认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按居民小组顺序排列,张榜公布。
如何进行补正登记?
答: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公布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做出解释或补正,并公布补正后的名单。有选举权的居民人数以补正后的为准。
选举前正式候选人是否可以退出?
答: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有候选人要求退出,应当由本人在选举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缺额的正式候选人从该职务初步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递补,并向居民公布。
当选居委会成员后如何辞职?
答:居委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会议提出,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