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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中小学禁收"择校费" 违规将问责校长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04: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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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杭州4月16日电(记者周竟)记者16日从宁波市教育局获悉,今年该市公办中小学推行严格的“阳光招生”政策,严禁收取择校费,违规招生将问责校长。

  据了解,今年2月浙江省教育厅宣布义务教育阶段实行“阳光招生”,提出要把择校率降到5%以下,或做到大幅度下降。此次宁波市发布的政策更为严格,明确规定公办中小学非正常跨学区招生比例最高不超过5%,同时严禁公办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以及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

  宁波市教育局表示,接下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对辖区适龄儿童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分布、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教育服务区学校,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据介绍,公办学校在依据就近入学原则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就学前提下,如还有少量学额,将在纠风等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入学名单。

  对于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招生、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宁波市教育局表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责任。该市教育局将在对各地的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核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作为重要指标,进行严格考核。

  宁波教育资源还向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倾斜, 2012年公办中小学新吸纳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的比例力争达到80%。宁波市教育局还对民办中小学招生程序和方法进行规范,要求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办学所在地招生,民办小学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测试,如采取面谈的方式招生,面谈不得涉及拼音、认字与算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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