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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建议加强对境外当事人的中文译名审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15: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法院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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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发现境外当事人中文译名不规范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境外当事人中文译名所使用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汉字”以及“通用的语言、文字”,若裁判文书中境外当事人中文译名不规范,将会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及严肃性,还易导致案件审理、执行混乱等情况。对此,该院建议对境外当事人的中文译名进行分类审查。若中文译名已由工商管理机构审核通过,法院可直接采信;否则,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翻译。

  具体而言,第一,如境外当事人的中文译名是由我国使领馆这类官方机构翻译而来,由于可信度较高,可直接采信;但实践中,境外当事人提供的译本往往由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自行翻译后交由我国使领馆公证认证,对于此类译本,如发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直接要求该境外当事人改正后重新完成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再次提交。第二,对于我国法院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所出具的译本可直接采信,在审查时遇到疑难问题,也可向此类专业机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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