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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被执行人自以为如果隐匿财产,法院对其“唯一”住房不会予以执行。黄岛区法院近日办结的李某欠款一案,便彻底打消了被执行人的这一“臆想”。
彭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岛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李某于2009年7月12日前偿还彭某借款本息共计11万元,然而李某到期后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彭某向黄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责令李某偿还欠款,李某非但不还钱,还和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以为这样就可以躲避法院执行。
黄岛法院决定拍卖李某的唯一一套住房,并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了评估。对此,李某凭其“臆想”委托律师向黄岛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处置的房屋是他及其被抚养人的唯一一套住房,要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对此,黄岛法院及时审查李某提出的异议,认为,李某所欠的债务为11万元,房屋评估价值达58万元,差额为40万元,在本辖区内,该差额40万元能够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的生存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的规定,裁定驳回李某的执行异议。李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法院复议,青岛中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复议申请。这下子,李某真慌了,他赶紧找到黄岛法院的执行法官称自己想还钱,请求暂缓拍卖房屋。几天后,李某便支付了本金、利息等共计14万余元。(戴 谦 徐付波 王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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