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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盐被查 店主咬伤执法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0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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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4月15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宝山顾村镇一杂货店店主销售假盐被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抗拒处罚该女店主上演“全武行”,将执法人员咬伤。日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店主朱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2011年10月24日,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四名执法人员至宝山区广南路某杂货店检查,执法人员在向店主朱某出示工作证件、告知身份后,在该店内的饮料架下查获一箱半无防伪标记的假冒“中盐牌”加碘精制盐。执法人员对朱某表示“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要依法对假盐予以没收,并进行行政处罚”,朱某当即对4名执法人员的身份提出质疑,称他们是假冒的。执法人员吴某表示可拨打110请民警至现场验证,店主朱某却拒绝。吴某遂用手机拨打110,并告知朱某警察马上会至现场。其后,执法人员吴某准备制作检查笔录,朱某为阻挠其执法,上前抢夺执法文书并将吴某左手咬伤、制服撕破,另三名执法人员上前劝阻,吴某又对他们乱抓乱打。之后,朱某又拾起一根木棍,试图追打吴某。直至民警赶至现场,才将朱某制止。根据司法鉴定报告,执法人员吴某被朱某咬伤致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朱某明知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拒不配合,对执法人员阻挠,并将被害人吴某左臂咬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日前,该案已由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是一种犯罪行为,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本案中朱某原本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然而却因其不懂法、不知法,盲目冲动采取过激行为而终将面临六个月的铁窗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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