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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家庭可用公积金付物业费 下月起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5日 17: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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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4月14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从今年5月1日起,本市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透露,《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两类职工可以申请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两类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一类是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一类是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

  需要强调的是,这两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何为经济困难职工家庭

  经济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即申请人的收入标准和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标准。

  只有这两个标准同时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时,申请家庭才能被认定为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信息,2012年度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50元。

  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据悉,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且每次提取用于支付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若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指申请人的配偶。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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