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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要求,为有效解决坪山河段的洪涝灾害,区管委会决定对我区范围内8.96公里的坪山河(坪山河深圳市与我区老畲村交界处至我区新寮村与惠阳区交界处的河道中心线左右岸各约100米范围内)进行防洪排涝整治,自今年秋冬起,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停止所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经政府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须在2012年4月20日前到区河堤水库管理所进行登记(办公地址:大亚湾区管委会行政办公楼B106,联系人:钟子文,联系电话:5568232)。对获准在建项目,务必加快施工进度,确保于10月底前完成河道管理范围的所有工程施工,并自行清理施工回堰障碍物。
二、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包括矿渣、石渣、煤灰、弃土、垃圾等);禁止在河道内及两侧种植林木、农作物或蔬菜,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道路等。
三、严禁在河道中及河道两侧违规搭建建筑物、存放物料,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乱排、乱搭乱盖、乱挖乱填、乱占乱毁等行为。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违法违章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由河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进行强制拆除,确保安全度汛和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告。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