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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敦促、教育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以下简称“三类”)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2012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的涉嫌“三类”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罪犯给予从宽处理。特通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惠州市各级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后,对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法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涉嫌“三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向惠州市各级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投案自首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敦促、规劝工作,督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
四、凡知悉“三类”犯罪嫌疑人及在逃嫌疑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对主动举报、扭送犯罪嫌疑人或提供其藏匿线索属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予严格保密和保护。凡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正告涉嫌“三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不要再抱任何侥幸心理,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六、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进行“三类”违法犯罪或逃跑藏匿的犯罪嫌疑人,一经抓获,坚决依法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2803377(惠州市“三打”领导小组办公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司法局二○一二年四月十日